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关于征求《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
网络管理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征求〈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网络管理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网络管理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并将修改意见于2008年8月21日前报总队防火监督部(联系人:郑俊梅,电话:020-87119079;传真:020-87119089)。
附件:《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网络管理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OO八年八月十九日
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网络管理系统
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网络管理系统(即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网络管理系统)是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科技手段,对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前移火灾预防关口,快速处置火灾,提高城市防控火灾的综合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一些城市相继建立了远程网络管理系统,在火灾防控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从全国范围看,远程网络管理系统建设应用发展还不平衡,还存在标准不统一、功能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切实推进和规范远程网络管理系统建设应用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科技强警”战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设功能完善的远程网络管理系统,形成科学的火灾防范和预警机制,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质量和效能,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全社会预防和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远程网络管理系统建设;坚持统一标准,因地制宜,确保远程网络管理系统功能完善;坚持市场运作,明晰权责,规范系统运营管理;坚持深化应用,注重实效,促进社会防控火灾水平整体提高。
(三)工作目标。地级以上城市应当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远程网络管理中心),县级市、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及建制镇根据需要建立远程网络管理中心。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应当在2009年前完成远程网络管理中心建设和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的联网工作,2010年前完成其它单位和场所的联网工作;地级城市应当在2010年前完成远程网络管理中心建设和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的联网工作,2011年前完成其它单位和场所的联网工作;县级市、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及建制镇应当在2011年前完成远程网络管理中心建设或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联入地级城市远程网络管理中心工作,2012年前完成其它单位和场所的联网工作。
二、系统功能和联网范围
(四)系统功能。远程网络管理系统应当符合《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标准,具备下列功能:
1.报警联动,实时监控联入远程网络管理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联网用户)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时准确地将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传送至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它接处警中心,提高火灾报警的及时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2.设施巡检,实时巡检联网用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设施运行故障,确认故障类型和故障状态,通知联网用户及时维修保养,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和运行率;
3.服务联网用户,联网用户依托远程网络管理系统提供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平台,落实岗位责任制,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实时掌握单位的火灾报警信息和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故障及问题,提高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4.服务消防监督执法,公安消防部门通过远程网络管理系统提供的信息查询接口,及时掌握单位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动态情况,分析研判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确定监督执法重点,提高公安消防部门的执法效能和水平。
(五)联网范围。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列为远程网络管理系统的联网用户;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宜列为远程网络管理系统的联网用户。
三、从业条件、申报和审查
(六)从业条件。远程网络管理系统运营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从业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2.有与远程网络管理系统运营服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3.有与远程网络管理系统运营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与远程网络管理系统运营服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场所;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远程网络管理系统运营服务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培训,并持证上岗。
(七)从业申报。运营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管理和技术人员名单、简历、个人主要业绩及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培训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4.仪器、设备清单和证明文件;
5.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系统设计审查和系统验收意见;
7.其他资料。
(八)审查备案。远程网络管理系统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设计。远程网络管理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图纸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远程网络管理系统建成后,应当报请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收到运营服务机构的申报后,应当组织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同意从事远程网络管理系统的运营服务,并向社会公布。
四、规范运营管理
(九)坚持市场化运作。远程网络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营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公安消防部门不得指定运营服务机构,不得搞垄断经营,地级以上城市应至少建立一家以上远程网络管理中心,确保远程网络管理系统建设运营健康发展。
(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营服务机构应当与联网用户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十一)运营服务机构的职责。运营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1.由专业人员负责远程网络管理系统的维护、管理;
2.负责对火灾报警、消防设施故障、巡检测试等报警监控信息进行确认、处理,对真实火警信息及时报送消防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对消防设施故障信息及时通知联网用户进行维修;
3.定期对远程网络管理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确保联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远程网络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处理解决网络和系统故障;
4.负责对联网用户报警监控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可以检索、查询、统计联网用户报警监控和消防安全等信息;
5.由于可预见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联网用户信息接受和传输的,应提前通告联网用户,同时报公安消防部门,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善后工作,同时报公安消防部门;
6.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联网用户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十二)联网用户的职责。联网用户要按照《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配合运营服务机构对火灾报警、消防设施故障、巡检测试等报警监控信息进行确认、处理;
2.加强信息传输装置日常维护保养,发生故障应立即通知运营服务机构维修,保证信息传输装置正常运行;
3.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进行升级或维修保养时,应当及时通知运营服务机构。
五、深化系统应用
(十三)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通过远程网络管理系统应用,大力推动联网用户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和运行率,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十四)提高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效能。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警务信息化”的战略部署,树立信息主导警务、任务主导警力的思想,对传统的消防工作模式、机制以及勤务制度进行改革创新,充分利用远程网络管理系统提供的各项功能资源,扩大监管视角,延长监控视线,强化对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宏观监管、重点监管和精确监管,力求将火灾预防关口前移到隐患产生之前,把灭火救援关口前移到火灾初起阶段。
六、推动健康发展
(十五)积极推动远程网络管理系统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推动当地政府制定远程网络管理系统发展规划,将远程网络管理系统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发布系统联网公告和文件,引导和规范远程网络管理系统建设应用健康发展。要积极向社会宣传远程网络管理系统的重要意义,推动社会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联入远程网络管理中心,提高远程网络管理系统接入率,发挥系统规模效益。
(十六)强化远程网络管理系统运营服务监管。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应每年定期组织对运营服务机构运营服务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地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运营服务机构运营服务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和标准运营服务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上报省级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年度评估的内容;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