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伊犁州人民政府正式出台《伊犁州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要求州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机制。
伊犁州人民政府此次出台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共分为《伊犁州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伊犁州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伊犁州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制度》、《伊犁州烟花爆竹安全联合执法制度》、《伊犁州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制度》、《伊犁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联合执法制度》、《伊犁州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伊犁州建筑施工安全联合执法制度》、《伊犁州建筑施工安全联合执法制度》、《伊犁州防雷防静电安全联合执法制度》、《伊犁州特种设备安全联合执法制度》、《伊犁州电力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等11项各类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并且在所有分类的执法制度中,公安消防机构均参与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个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二是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依法处置的违法行为;三是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研究、部署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同时还明确规定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由州消防、建设、交通、卫生、文体、教育、林业、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组成自治州消防安全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实施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的监管职能范围时,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相关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赶到现场,并依法进行处理。
《消防联合执法制度》中还强调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救护等其他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