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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出台《重大火灾隐患专家技术论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15 16:44:25
        9月,吉林总队制定出台的《重大火灾隐患专家技术论证管理规定》正式下发执行,这标志着吉林省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在规范化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大步。
        此规定主要从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论证原则、专家的基本条件、消防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的产生、论证程序及专家技术论证意见的修正等十二个方面对重大火灾隐患专家技术论证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规定中,特别对立案论证和销案论证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立案程序上,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单位有重大火灾隐患需组织专家技术论证时,应书面提出申请,报当地市州公安消防机构。市州公安消防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和复核。确需组织专家技术论证的,应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开展论证工作,并在《论证纪要》中明确作出“同意立案”或“不同意立案”的结论;在销案程序上,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整改已基本消除、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提出重大火灾隐患销案书面申请。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应派人到现场复查,认为基本整改完毕但需专家技术论证的,应在规定时限内签发复查意见通知被复查单位,同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并最终在《论证纪要》中明确作出“同意销案”或“不同意销案”的结论。
       为了加强消防专家的挖掘和管理,规定中还要求省、市(州)公安消防机构应从本地相关部门和单位中,按照专家条件,采取自愿报名、所在单位推荐、公安消防机构研究聘任的程序,建立本级消防专家库。被聘任的专家,将由省、市公安消防机构颁发消防专家聘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