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热线:400-0875-119
销售热线:400-0978-119

政策法规

各地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各地政策

江苏:《小型营业性场所消防安全简易审批程序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15 16:48:43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消防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日前,江苏总队徐州支队在前阶段推出五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基础上,再次研究制定了《徐州市小型营业性场所消防安全简易审批程序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在简化申报手续的同时,将小型营业性场所消防审批时限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缩减为3个工作日,并通过徐州日报社、徐州消防网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新举措的出台,全面提升了消防部队服务经济、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实践了“人民消防为人民”的诺言。
  
  《规定》对小型营业性场所设置的位置、规模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所谓的小型营业性场所指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指商住楼、商办楼、综合楼等的商业部分,具备独立产权的自建房,不含古建筑、博物馆)内首层、二层的两大类场所:一是总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饭店、商店(不含经营易燃易爆物品)、超市、旅馆、美容美发店、邮政所、储蓄所及设置在首层的托儿所、幼儿园等;二是总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厅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桌球室)、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足疗场所(不包括洗浴部分)、健身场所(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茶社、酒吧、棋牌室等。以上场所应独立设置,与所处建筑其它场所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隔开,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疏散出口应独立设置,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严禁设置娱乐性场所。
  
    《规定》明确规定,小型营业性场所消防安全审批中消防验收程序及消防安全检查程序可合并办理,简称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验收。尤其在申报审核时,经营者可以出具简易图纸,对于总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且属于自建房屋或建成于1998年9月1日前的未办理相关消防手续的可不提供有关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但应提供产权单位(个人)有关建房证明;公安消防机构在受理小型营业性场所消防设计勘查审核申报后,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小型营业性场所消防设计简易审核意见书》;在受理申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验收后,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和检查,并出具《小型营业性场所消防设计简易验收意见书》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此外,《规定》还就消防设计勘查审核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验收参与人员数量、身份、档案建立、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予以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