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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哈密行署出台《农村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制》

发布时间:2015-03-16 00:00:00

为全面督促落实地区农村防火工作会议要求,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农村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近日,新疆哈密地区行署制定下发了《哈密地区农村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制》。《责任追究制》规定:农村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是农村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同志是主要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志是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农村防火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责任追究方式。

同时《责任追究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发生农村火灾单位或责任单位有关领导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1、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消防条例》的要求,落实农村防火责任制的。2、未制定处置农村火灾应急预案的。3、未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农村消防队或未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扑火机具设备的。4、未组织开展农村防火检查,对火源管理不严,致使火灾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1、未组建农村防火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无农村防火公用、预防、扑救经费或挤占、挪用防火专项经费的。2、接到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到位的。3、发生火灾后,向上一级防火指挥部报告不及时或有意瞒报、虚报灾情的。4、发生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或组织扑救行动迟缓致使火灾蔓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农村防火期内,值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2、对“119”防火报警电话不及时接听,不及时报告、处置不当,延误扑救时机的3、一次发生火灾受害面积,乡(镇)级100平方米以上,县级200平方米以上,市级300平方米以上的。4、因农村火灾,造成国家级、省级风景区或自然保护区以及重要设施严重损坏的。5、扑救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同时地区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对地区各县(市)、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防火管理职责和义务情况实施监察。